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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9/01/31 23:57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西安工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校在籍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资格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学位英语考核,没有还未解除的因违纪受到的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没有授学位资格:

(一)在校没有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位课成绩未达到70分;总学分未达到30学分);

(二)培养文件(如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等)不齐全,或者有严重的错误,以及弄虚作假者;

(三)培养环节各时间节点与学校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出入者;

(四)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不符合学校《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者,或者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在校学习年限内学位英语成绩未通过者;

(六)学位论文不合要求者;

(七)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八)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授学位条件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学位资格审查

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由学校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盲审,盲审合格且答辩通过者,由学院进行学位授予资格的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表决,上报研究生部复核。

(二)时间要求

论文盲审通过者,应于答辩日期之前1~2个月左右提出答辩申请。学位授予时间分别为4月、6月和11月,申请者须在此日期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及材料的提交。

(三)答辩材料要求

学院研究生秘书可根据受理论文答辩申请人数,向研究生部领取每人一份硕士学位论文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答辩记录本一本;

2、硕士学位申请表一份;

3、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批表一份;

4、研究生毕业论文评语一份;

5、研究生业务鉴定一份;

6、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一份;

7、答辩委员会会议决议一份;

8、研究生毕业论文审查意见书二份;

9、硕士学位论文定量评审表(五份);

10、研究生论文答辩评分票(五张)。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的组成

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由对该课题较为熟悉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 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2名专家评阅(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

(二)时间要求

《学位论文》及《论文评阅书》应于前一个月送达评阅人,答辩前一星期送至答辩委员。

(三)论文评阅要求

论文评阅一般同一学科领域内集中评审。论文评阅人名单对外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人按“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审查意见书”评审学位论文,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申请学位学术水平提出意见。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由研究生部再增聘1名评审人进行评审;如2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者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5名本学科和相近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1名,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职责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议,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周送至答辩委员会委员,以保证答辩委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评阅。答辩委员均应认真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按“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审查意见书”评审学位论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答辩委员会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答辩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综合评价,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投票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对论文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重新进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过程,并在答辩过程中将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有发言权。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

2、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半个小时左右);

3、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作者答辩;

4、宣布论文评阅意见,向答辩者提出对论文的建议,要求答辩者回答和解释;

5、休会,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6、复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议决议。

(四)论文答辩要求

答辩会要求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应在论文答辩前二天在学校张贴公告,欢迎广大师生参加论文答辩会(保密专业和内容需要保密的除外)。

(五)材料归档要求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表决票和论文答辩情况表、学位申请书等原始材料移交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工作秘书将本次学位申请的材料整理后集中交校研究生部(具体要求见相关规定)。

第四章 学位的审定、授予与撤销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评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的,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答辩情况表》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与否做出决议。具体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的时限

在学制规定的有效时限内,研究生均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的申请。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有关材料由研究生部负责分类归档。

第十三条 学位的撤销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无论何时,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已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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