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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9/01/31 23:49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西安工程大学章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存在违法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

(二)属恶意报复行为;

(三)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制造障碍,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四)在校期间已受到过处分;

(五)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七)涉外活动违纪;

(八)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者;

(九)酒后滋事的;

(十)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且属初犯;

(四)其他应予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不得参加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不得被评选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岗位;

(二)享受学生奖助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

(三)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毕业前未解除者,不授予相应学位;

(四)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12个月期限(毕业当年因违纪所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到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无其它违纪行为,留校察看期满后自行结束留校察看期,并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结束其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毕业当年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屡次违纪且已受到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离开学校,经工作人员劝说,逾期仍拒不离校者,由宿舍管理部门、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所在学院等其他部门强制执行。若对处分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间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对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为止。

第十五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被学院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毕业生未办理离校手续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纪律处分。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暂未离校有违纪行为者,学校暂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违纪行为通报用人单位;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类似条文给予处分,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七条 学生凡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课、示威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观看、收听、传播、隐匿非法宣传品,浏览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非法宣传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造谣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邪教、非法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教唆、诱骗他人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内从事任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处分。

(十三)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共设施、教学设备、公寓家具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对损坏公物程度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课堂、食堂、浴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滋事扰乱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九)酗酒或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带入公共场所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教室、公寓等管理规定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商品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校园、教室、公寓等内乱涂、乱画、乱写、乱刻,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公开在校外发布、宣传、捏造破坏学校形象的言论,影响校园秩序,影响学校发展,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对非家庭经济贫困而恶意不缴纳学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学校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含10学时,以下同);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期间,因旷课行为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算;

(七)凡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学校考试管理的违纪、作弊行为的,根据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正当防卫除外):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或有意动用器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策划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主谋、积极参与者及其他情节极为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一般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于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按有关规定,负担对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十)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加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故意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攻击、侵入国家等公共、个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IP地址或邮件地址,盗用他人账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七)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关于网络管理及使用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学生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救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撤销已获得的荣誉,追缴奖励、救济;

(五)性骚扰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窥视、滋扰、举止猥亵、语言下流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观看、播放、传阅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图书制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学校教学、办公、生活区域或公共设施处涂写、刻画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吸食、教唆他人吸食、买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参与打麻将、赌博或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现场观看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或多次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打麻将、赌博器具、场地或容留他人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由打麻将、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八)撕剪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触犯国家法律的,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电吹风、电热毯等)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点燃蜡烛、焚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于虽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违章大功率电器,确属购买者或旁观不及时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毁学生公寓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违反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留宿他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扰乱宿舍公共秩序,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反作息制度,扰乱他人休息,不听从值班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为本、专科(高职)学生违纪处分(除考试违纪、作弊之外)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本、专科(高职)学生涉及学籍、考试违纪、作弊、学术不端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管理。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研究生违纪处分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三十条 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必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一)违纪处分应有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如果违纪者拒不写出书面检查,可根据事实、证据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15日内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四)处分建议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在被告知将被纪律处分之日起3日内,向处分建议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逾期未提出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处分材料,将处分意见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处分材料,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违纪处分材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复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生因考试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提供处分材料,提出处分建议,并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按相关处分的审批程序进行;

(五)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或其他处理以后,将查实情况以书面材料转到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七)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八)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处理;

(九)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调查结果书面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学院的学生工作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学院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报处理;

(十一)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审批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上报的学生违纪处理意见书写格式应严格认真,统一规范。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律由学校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送达给学生本人同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除。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此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一)学生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积极改正,表现较好的;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处分期限满后(处分期限详见本规定第二章第十条),3个月内可申请解除处分,超过期限将不再受理;

(三)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附本人材料及辅导员、导师、班级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律由学校统一按规定程序签发、印制,并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违纪处分,不予解除:

(一)凡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或盗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处分的;

(二)因使用违章电器等重大危害公寓安全受到违纪处分的,原则上不予解除;毕业前确实表现良好的,可予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对于凡解除处分后,又重新发生违纪行为者,对新的违纪行为进行加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根据学校学生申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涉及的“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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