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以便他们集中精力、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贷款的性质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经招投标确定的国家商业银行按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通过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在校期间由国家贴息和毕业后学生还本付息相结合的商业贷款。
第二条 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机构。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贷款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校贷款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校贷款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作为学生贷款的介绍人对外联系,负责收集和审定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贷款学生材料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个人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贷后的管理,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学生信誉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建立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负责贷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的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负责本专科学生学籍变化后的贷款相关手续。
(二)财务处:协助校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号;接受和核定经办银行划入的贷款资金;贷款学生学费的扣抵与生活费的拨付;核定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数额及拨付。
(三)教务处:负责向校贷款管理中心通报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变动情况。
(四)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向各学院提供贷款学生在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五)研究生部:负责向校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平时表现;提供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及受处分的学生名单;负责研究生学籍变化后的贷款相关手续;提供硕士研究生毕业去向和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六)保卫处:做好为贷款学生身份证换发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校贷款管理中心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七)各学院:对本学院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及信用档案的建立;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材料的初审工作;协助本学院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标准及比例
借款人每人每年用于支付学费等费用的合计借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学校贷款总人数不超过在校生的20%。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学生;
(二)国家正式计划招生并取得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在校期间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承诺还款义务;
(八)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和经办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学校制订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一)学生本人向其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部(下称学院均含研究生部)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父母身份证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高考成绩单或在校期间上学年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或街道、区)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校贷款管理中心审查并进行公示后编制信息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报经办银行;
(三)由经办的商业银行审定后,由学校组织配合银行与被批准的贷款学生与银行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四)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和学校的指导下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一式二份)等相关材料;
(五)学生的申请材料经商业银行审批后,申请人就可得到贷款而成为借款人。
(六)贷款申请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七)学生基本生活费贷款,由学校直接划入贷款学生的活期存款账户。学生学费贷款由学校直接划入学校账户,同额抵交学生应交学费。
第七条学生贷款的回收、变更及展期
(一)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贷款学生须按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三)在校期间,学生贷款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贷款记付的利息由学生自己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贷款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四)贷款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贷款学生毕业前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强化学生的还款意识,降低违约率。
(六)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材料的清单和原件一并归入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寄发,同时告知贷款学生本人,具体规定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七)贷款学生毕业前60天,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和还款计划,否则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八)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可申请展期,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
(九)贷款学生毕业后,学校须将贷款学生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若贷款学生毕业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学校和贷款银行书面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担保人情况;
(十)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由贷款银行扣收。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由贷款银行扣收;
(十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而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因其它原因中除退学、转学或出国留学、定居者,须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二)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可以以一定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国家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发放贷款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自身学习不努力而无法完成学业者;
(三)对有超出自身经济能力消费行为等未正当使用贷款者;
(四)中途辍学、退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五)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者;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团委、后勤处等部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负责制定、完善有关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发放勤工助学学生劳务报酬,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校学生资助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即大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办各类勤工助学基地。
第八条各学院应掌握本学院学生困难情况,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安排,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每学年将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要通过各种途径,拓宽渠道,积极收集校内外用人信息,组织学生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在给学生推荐岗位时,要充分考虑其学习和专业特长,禁止学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勤工助学活动应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每年在学校奖助学基金中,提取10% 的经费作为勤工助学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捐助等其他经费。
以上两项的总和构成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经费统一设立在学校济困助学资金专户中,其流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公共岗位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经费使用情况督导;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财务处负责劳动报酬发放。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协会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协会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规定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性质及原则
特殊困难补助是学校为了帮助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困难的一项资助措施。
享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含高职生)生中的特困生。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条特殊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者;
2.一年级新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需要学校进行一次性冬寒补助者;
3.本人因病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无力负担者;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寒暑假无力支付回家路费者;
5.学习期间,个人遭遇意外事件,经济损失较大,学习、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者;
6.其它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三条特殊困难补助的额度及标准
1.根据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200~500元的资助;
2.受助学生一学年内申请的特殊困难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3.申请特殊困难补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3%以内。
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1.由本人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交所在班级班委会;
2.由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讨论通过后,交所在学院审查;
3.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持《西安工程大学特殊困难补助单》加盖所在学院公章后,凭证件到校财务处领取。
第五条相关要求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宿舍发生火灾等其它事件而发生临时困难者;
2.有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者;
3.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者;
4.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减免学费,现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性质及原则
(一)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
(三)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第二条减免学费的对象及条件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居农村的学生;
(四)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贫困学生;
(五)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贫困学生;
(六)在校期间必须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第三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
(一)全免:资助对象为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和其它贫困地区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2%以内;
(二)减免5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5%以内;
(三)减免3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和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8%以内;
(四)资助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乡(镇)、县(区)、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贫困证明;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必须出具乡政府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二)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各学院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学年开学初,学生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减免学费的时间安排
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均需在每年五月底前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月上旬各学院审核批准后,六月底公布下学年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第六条相关要求
(一)新生入校时一般应交纳全部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享受减免学费后不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有不良消费行为(酗酒、经常出入网吧等)者,责令限期补交;
(三)对提供假证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杂费者,给予校纪处分;已减免学费者,责令限期补交;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和义务劳动。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新生绿色通道管理规定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就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部分或全部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经核实的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校内无息贷款、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不同的资助措施,以确保每一位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新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
(二)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一)经济困难学生凭西安工程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街道)级政府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学院确认后,学生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学生主管或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三)各学院将签署意见的“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报学生部(处)审核,学生部(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生持审批结果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救助等方式补办缴费手续。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弄虚作假的,除应补交学费外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相关要求:
(一)对困难学生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协助困难学生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材料审核,严防持虚假证明入学,扰乱正常秩序;
(三)各学院在“绿色通道”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既要体现学校对贫困学生的关怀,把有限的资金用准用好,同时也要积极介绍我校的资助体系,特别防止有钱不交或多带少交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生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
申
请
表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姓 名
学生工作部(处)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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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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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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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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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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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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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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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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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A、本科 B、专科 |
学 制 |
A、四年 B、三年 |
困难程度 |
A、特别困难 B、一般困难 |
年学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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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住宿费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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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低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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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及困难说明 |
家庭户口类型 |
A.城镇 |
家庭人口总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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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农村 |
家庭月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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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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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 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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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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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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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 |
证明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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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院 长 或 学 生 主 管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签 字 : 年 月 日 |
备 注 |
1、书写工整,要求统一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学院、专业、班级不可简写 3、照片统一要求2寸 4、家庭经济情况及困难说明不少于60字 5、该表将作为贫困生申请绿色通道入学的重要依据,请各位同学认真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