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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
19/01/31 23:11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4 A(含4A)以上;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兼得其它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专业设置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艺术工程学院在学校下拨名额和资金的基础上,要按获奖人数自行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评选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基本条件,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1.每年9月15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下拨评审名额。

2.各学院要按照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在限额内等额初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内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后报学校审批,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4.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国家将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应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应通过报刊、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并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分别给予停止、通报及收回国家奖学金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奖励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

3.擅自变更奖励对象;

4.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奖学金;

5.不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4 B(含4B)以上;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兼得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和社会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的贫困学生人数、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艺术工程学院在学校下拨的名额和相应资金的基础上,要按资助人数比例自行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的基本条件,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1.每年9月底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下拨评审名额;

2.各学院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在限额内等额初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内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后报学校审批,上报省教育厅;

4.每年11月15日以前学校接到省教育厅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结果批复后,11月30日以前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分别给予停止、通报及收回国家奖励志奖学金等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奖励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励志奖学金;

3.擅自变更奖励对象;

4.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励志奖学金;

5.不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各档次评选人数由学校根据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4.努力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综合奖学金或社会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的贫困学生人数、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七条 艺术工程学院在学校下拨名额和资金的基础上,要按资助比例人数自行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评选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基本条件,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底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1.每年9月1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下拨评审名额;

2.各学院按照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在限额内等额初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内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后报学校审批。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4.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按月或季度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发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处应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分别给予停止、通报及收回国家助学金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助学金;

3.擅自变更资助对象;

4.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助学金;

5.不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陕西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陕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称“委托代理行”)。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就近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领导与协调机构,以加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情况并向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上报;与市县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及时沟通学生动态信息。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贷款学生学杂费扣缴和剩余生活费返还工作,同时将到款情况及时反馈到各学院和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各学院作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单位,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学院学生进行认定;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学院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本学院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以及新生贷款情况的汇总工作;开展本学院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本学院在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新生和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陕西籍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在校学生上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

4.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在校学生上一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为3A1C以上;

6.在校学生未办理在校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五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一)入校新生:

考入我校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所在高中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在校学生:

1.学生每年在6月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向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附件1),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2),

《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3)从http://www.snedu.gov.cn下载),表中“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中“经办人签字”栏,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学生资助中心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

2.各学院要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严格认定。

(1)认定要以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为基本依据,参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情况(节俭状况),不得仅凭是否有困难证明认定学生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享受贷款。学生提供困难证明时,要以适当方式要求学生做出诚信承诺,确保证明材料内容真实。

(2)由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规定人数。对于因高消费、购买奢侈品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办理贷款。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等有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3)学校和学院应对再次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贷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3.借款人持《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向所在区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由所在学院出具)。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由县级资助中心具体办理,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回执是“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考入我校的新生在申请贷款后,因时间、审批程序等问题未拿到正式合同回执的,可以出示县级资助中心开具的相关贷款证明。在缴纳贷款额度与学杂费的差额部分后财务部门可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级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委托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1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学校账户。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财务处应在到款学生信息确认后及时完成学费扣缴工作,并将学费收缴票据和剩余生活费发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原则上只可冲抵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已提前交纳该学年学杂费而贷款也已划拨至学校账户的,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冲抵下一学年的学杂费,或扣除不足的差额部分学费后,将余额部分返还给学生本人。贷款学生可在指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在每年11月中旬以前将本学院贷款情况报校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将各学院贷款信息汇总后反馈给财务处。同时,财务处将到款情况通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11月底,将学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到款金额、未到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核对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各学院应及时通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时校学生资助中心通知该生贷款所在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委托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级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委托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非陕西籍学生按其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陕西省高校在校生)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校在校生已通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资格审核,兹介绍该生到贵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信息如下:

学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生证号码


院系


专业


学制


入学年月


家庭户籍地


家长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申请贷款金额


学费

标准


住宿费标准


贫困类型


学费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户名


学校资助中心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请将该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至我校学费账户。特此证明。

高校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说明:(1)该表适用于陕西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申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本表加盖学校、学工部(处)、校资助中心或研究生院(处、部)公章;(3)本表有效期仅限于当年。

附件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基本信息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民族


户口性质


毕业中学*


入学前户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


即时通讯


通讯地址

(邮编: )

共同借款人

姓名*


电话


与学生关系


身份证号*


手机


健康状况*


家庭地址*

(邮编: )

就学信息

高校名称*


院系名称*


专业名称*


入学年份*


学制


毕业年份


学历*


学号


专业科类别*


申贷信息

申请学年*


年限


贷款金额


申贷原因*


第几次贷款


代理结算机构


账户名


代理结算网点


账号


签字

借款人签字确认:

本人保证上述信息属实。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资格审查情况

资格审查单位 审查意见:

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查意见:

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是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表内所列示的各类信息。

2、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应为本县(市、区);借款人必须是已被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借款学生家庭确实为经济困难家庭,借款学生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借款学生父母。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借款学生应根据录取院校、专业的学制选择申请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上限为“在校年限+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最短不低于6年。

5、申请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且必须为整数。

6、资格审查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就读中学,审查意见需加盖公章。

7、本表一式两份,可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www.csls.cdb.com.cn)下载打印或在县(市、区)资助中心领取。

8、标有“*”项为必填项。

附件3: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审批表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照片

录取学校


院系


专业


报到时间

年 月

学历


学制

政治面貌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称 谓

姓名

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月均收入

父 亲






母 亲






其他监护人






学生困难程度

◎特困 ◎一般困难

学生思想品德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年学费


年住宿费


年最低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

本人认为上述属实,自愿履行作证义务。

见证人一(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见证人二(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学生及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实地走访调查,该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拟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学院

(系部)

意见

经资格初审,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

资助

中心

意见

经资格初审,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人(签章):

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资助

中心

意见

经资格审查,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人(签章):

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言简意赅;

2.见证人应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过程,并在必要时予以作证;

3.乡镇及街道民政部门依据户籍信息和低保证等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严禁出具假证明;

4.学校资助中心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书的基本信息和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以便他们集中精力、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贷款的性质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经招投标确定的国家商业银行按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通过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在校期间由国家贴息和毕业后学生还本付息相结合的商业贷款。

第二条 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机构。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贷款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校贷款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校贷款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作为学生贷款的介绍人对外联系,负责收集和审定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贷款学生材料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个人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贷后的管理,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学生信誉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建立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负责贷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的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负责本专科学生学籍变化后的贷款相关手续。

(二)财务处:协助校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号;接受和核定经办银行划入的贷款资金;贷款学生学费的扣抵与生活费的拨付;核定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数额及拨付。

(三)教务处:负责向校贷款管理中心通报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变动情况。

(四)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向各学院提供贷款学生在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五)研究生部:负责向校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平时表现;提供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及受处分的学生名单;负责研究生学籍变化后的贷款相关手续;提供硕士研究生毕业去向和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六)保卫处:做好为贷款学生身份证换发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校贷款管理中心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七)各学院:对本学院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及信用档案的建立;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材料的初审工作;协助本学院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标准及比例

借款人每人每年用于支付学费等费用的合计借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学校贷款总人数不超过在校生的20%。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学生;

(二)国家正式计划招生并取得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在校期间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承诺还款义务;

(八)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和经办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学校制订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一)学生本人向其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部(下称学院均含研究生部)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父母身份证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高考成绩单或在校期间上学年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或街道、区)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校贷款管理中心审查并进行公示后编制信息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报经办银行;

(三)由经办的商业银行审定后,由学校组织配合银行与被批准的贷款学生与银行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四)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和学校的指导下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一式二份)等相关材料;

(五)学生的申请材料经商业银行审批后,申请人就可得到贷款而成为借款人。

(六)贷款申请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七)学生基本生活费贷款,由学校直接划入贷款学生的活期存款账户。学生学费贷款由学校直接划入学校账户,同额抵交学生应交学费。

第七条学生贷款的回收、变更及展期

(一)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贷款学生须按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三)在校期间,学生贷款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贷款记付的利息由学生自己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贷款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四)贷款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贷款学生毕业前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强化学生的还款意识,降低违约率。

(六)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材料的清单和原件一并归入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寄发,同时告知贷款学生本人,具体规定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七)贷款学生毕业前60天,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和还款计划,否则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八)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可申请展期,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

(九)贷款学生毕业后,学校须将贷款学生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若贷款学生毕业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学校和贷款银行书面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担保人情况;

(十)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由贷款银行扣收。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由贷款银行扣收;

(十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而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因其它原因中除退学、转学或出国留学、定居者,须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二)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可以以一定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国家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发放贷款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自身学习不努力而无法完成学业者;

(三)对有超出自身经济能力消费行为等未正当使用贷款者;

(四)中途辍学、退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五)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者;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团委、后勤处等部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负责制定、完善有关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发放勤工助学学生劳务报酬,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校学生资助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即大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办各类勤工助学基地。

第八条各学院应掌握本学院学生困难情况,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安排,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每学年将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要通过各种途径,拓宽渠道,积极收集校内外用人信息,组织学生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在给学生推荐岗位时,要充分考虑其学习和专业特长,禁止学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勤工助学活动应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每年在学校奖助学基金中,提取10% 的经费作为勤工助学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捐助等其他经费。

以上两项的总和构成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经费统一设立在学校济困助学资金专户中,其流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公共岗位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经费使用情况督导;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财务处负责劳动报酬发放。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协会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协会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规定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性质及原则

特殊困难补助是学校为了帮助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困难的一项资助措施。

享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含高职生)生中的特困生。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条特殊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者;

2.一年级新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需要学校进行一次性冬寒补助者;

3.本人因病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无力负担者;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寒暑假无力支付回家路费者;

5.学习期间,个人遭遇意外事件,经济损失较大,学习、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者;

6.其它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三条特殊困难补助的额度及标准

1.根据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200~500元的资助;

2.受助学生一学年内申请的特殊困难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3.申请特殊困难补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3%以内。

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1.由本人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交所在班级班委会;

2.由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讨论通过后,交所在学院审查;

3.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持《西安工程大学特殊困难补助单》加盖所在学院公章后,凭证件到校财务处领取。

第五条相关要求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宿舍发生火灾等其它事件而发生临时困难者;

2.有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者;

3.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者;

4.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减免学费,现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性质及原则

(一)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

(三)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第二条减免学费的对象及条件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居农村的学生;

(四)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贫困学生;

(五)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贫困学生;

(六)在校期间必须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第三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

(一)全免:资助对象为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和其它贫困地区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2%以内;

(二)减免5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5%以内;

(三)减免3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和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8%以内;

(四)资助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乡(镇)、县(区)、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贫困证明;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必须出具乡政府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二)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各学院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学年开学初,学生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减免学费的时间安排

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均需在每年五月底前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月上旬各学院审核批准后,六月底公布下学年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第六条相关要求

(一)新生入校时一般应交纳全部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享受减免学费后不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有不良消费行为(酗酒、经常出入网吧等)者,责令限期补交;

(三)对提供假证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杂费者,给予校纪处分;已减免学费者,责令限期补交;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和义务劳动。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新生绿色通道管理规定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就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部分或全部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经核实的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校内无息贷款、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不同的资助措施,以确保每一位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新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

(二)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一)经济困难学生凭西安工程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街道)级政府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学院确认后,学生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学生主管或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三)各学院将签署意见的“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报学生部(处)审核,学生部(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生持审批结果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救助等方式补办缴费手续。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弄虚作假的,除应补交学费外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相关要求:

(一)对困难学生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协助困难学生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材料审核,严防持虚假证明入学,扰乱正常秩序;

(三)各学院在“绿色通道”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既要体现学校对贫困学生的关怀,把有限的资金用准用好,同时也要积极介绍我校的资助体系,特别防止有钱不交或多带少交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生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姓 名

学生工作部(处)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年 月


班 级


学 号


政 治面 貌


联 系电 话


学 历

A、本科

B、专科

学 制

A、四年

B、三年

困难程度

A、特别困难

B、一般困难

年学费支出


年住宿费

支出


年最低生活费


家庭经济情况

及困难说明

家庭户口类型

A.城镇

家庭人口总数 (人)


B.农村

家庭月总收入(元)


人均月收入(元)


主要收

入来源


家庭通讯地址


邮 编


本人申请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

证明粘贴处
















签 字:

年 月 日

签 字 :

年 月 日

1、书写工整,要求统一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学院、专业、班级不可简写

3、照片统一要求2寸

4、家庭经济情况及困难说明不少于60字

5、该表将作为贫困生申请绿色通道入学的重要依据,请各位同学认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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