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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评定办法
19/01/31 23:11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国家现代化建设人才,使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定细则

一、综合素质奖学金在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按总评成绩高低确定,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学金经学院和学校两级审核批准后按月相应发放。

二、综合素质奖学金获评条件。

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善于创新并取得一定成绩;

遵纪守法,参评学年内未受到任何各类处分;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

积极参加各类体育锻炼活动,拥有健康体魄;

热心集体生活,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等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等级条件:

获一等奖学金者,综合素质测评的四个方面的成绩应达到4A或3A1B;

获二等和三等奖学金者,综合素质测评的四个方面的成绩应达到4B以上。

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金额:

(一)一等综合素质奖学金按参加评选学生总数的3%以内评定,奖励2500元/人·年;

(二)二等综合素质奖学金按参加评选学生总数的7%以内评定,奖励1500元/人·年;

(三)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按参加评选学生总数的10%以内评定,奖励1000元/人·年。

(四)砺志奖学金按参加评选学生总数的1%以内评定,奖励1000元/人·年。

四、综合素质测评及各等级综合素质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10个月计发。学院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然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五、当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综合素质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违犯学籍管理的规定,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担任社会工作,拒不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给集体或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四)一学期中有一门及一门以上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

六、综合素质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主管,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辅导员、班主任具体实施。实施中要在各班级之间统一掌握标准,负责对各班情况进行汇总、协调。

第三章 附则

一、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条例,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单项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益于社会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单项优秀奖学金获奖学生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种类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单项优秀奖学金:

(一)智育学习优秀奖学金;

(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优秀奖学金;

(三)科技创新创业奖学金;

(四)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五)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奖学金;

(六)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单项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习态度认真,在一学年无不及格现象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三、四年级学生;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六条“智育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

(二)在一学年中,第二学期智育成绩比第一学期智育成绩在同一班级中超前10名;

第七条“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选:

1.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调查报告和论文评审获省级优秀论文者、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2.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

(二)在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政府部门(不包含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上荣誉的团队(团队前三名主要成员)或个人。

第九条“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选:

1.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前三名;

2.破校级以上体育项目纪录;

3.在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比赛、竞赛中获得前三名。

第十条“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

(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救人、救灾、拾金不昧、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受到校级以上机关表彰。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款;

(二)担任社会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明显的工作效果,受到校级或校级以上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

(三)“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不得超过所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人数的0.6%。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单项优秀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严格控制比例。

第十三条对于某项比赛、竞赛、获奖是否列入评定奖学金的范围,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根据学校发展的历史性和学科特性,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举办的学科竞赛项目按省级赛事对待。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单项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年500元/人,评审之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院可参考本细则制定院级学生单项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原相关评定细则失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荣誉表彰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荣誉种类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荣誉: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团员;

(五)优秀团干部;

(六)青年五四奖章;

(七)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八)优秀舍长;

(九)自强之星;

(十)先进科技工作者;

(十一)优秀青年志愿者;

(十二)优秀毕业生;

(十三)优秀毕业生干部。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荣誉:

(一)先进班集体;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优秀宿舍;

(四)优秀学生社团;

(五)优秀科技分会;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荣誉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喜报;

(二)颁发奖章、证书或奖金、纪念品。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三、四年级学生;

(二)获得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未拖欠学校学费。

第九条“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款;

(二)智育平均分均在9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

(三)优秀学生标兵不可与优秀学生同时申报。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三、四年级学生;

(二)必须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

(三)获综合奖学金或表现特别突出者;

(四)优秀学生干部不可与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同时申报。

第十一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思想上进,积极参加各项大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活动,诚信评价为4A,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校所有在籍团员;

(二)刻苦学习,能较好的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成绩良好;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遵守校纪校规,能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

(四)按时交纳团费,主动协助各级团组织开展工作,能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团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

(五)参加上一学年班级及以上标兵评选,并被评为标兵。

第十二条“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全校所有在籍团员,担任团内干部职务的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可以参加“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二)担任团干部至少满一学年,参加过团校培训并顺利结业;

(三)积极上进,思想品质好,各方面能严格要求自己,热爱团的工作,在团的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勤奋好学,能较好地完成学习、工作任务,学习成绩良好;

(五)乐于助人,关心集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各项活动;

(六)在工作上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主动地协助各级团组织开展工作;

(七)参加上一学年班级及以上标兵评选,并被评为标兵。

第十三条“青年五四奖章”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册学生团员或学生党员;

(二)上一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服务广大同学,在爱国爱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生;

(四)积极参与“十百千”理论学习等活动一年以上,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省级以上学习类各科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并能带动周围同学创建优良学风,取得显著成效;

(五)在上一年度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为学校积极争取荣誉,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六)在上一年度各类体育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单项比赛第一名或省级前六名或为省级以上团体比赛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七)积极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并在上一年度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励;

(八)在上一年度内积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及社团活动,为社会实践及社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或市级表彰;

(九)顽强克服自身生理条件不足或者克服家庭经济困难等不利因素,在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等方面起到良好表率作用;

(十)在上一年度内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公益事业,起到表率作用,受到省级或市级表彰。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拥护并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学生社团各项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无被学校、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

(三)热爱社团工作,有强烈责任感,积极参与学生社团工作,按时出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认真完成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布置的各项任务,热心为会员服务,在社团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四)任职期间,学生社团活动正常有序,并有一定的影响力,广大会员及同学反映良好;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靠前;

(六)担任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会长、副会长等主要干部)满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优秀舍长”评选条件:

申请“优秀宿舍”的学生宿舍的舍长可申请评选“优秀舍长”。

第十六条 “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学年诚信评价等级为3A;

(四)勇于克服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毅力,拼搏进取,事迹突出。其先进事迹具有典型教育意义,能在全校学生中树立起一面旗帜。

第十七条“先进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为大学生科技协会、各科技分会学生;

(二)政治方向坚定,思想积极进步,能够模范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热爱所做工作,刻苦钻研,勤奋努力,成绩良好,本学年度无挂科记录;

(四)积极参与校科协及学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从事校园科技文化工作1年以上(含1年),并且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认真主动参与校园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

(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十八条“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全校所有在籍的注册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自觉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维护学校及志愿者形象;

(三)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本学年度未受院级通报批评,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习成绩良好,成绩在专业排名靠前;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勤奋好学,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六)在连续两年的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达72小时以上或其志愿服务活动被校级及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

(七)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学生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学生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

(八)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师生的认可,在学生中拥有一定的威信;

(九)我校在籍本专科生在校、院两级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学生干部可参评。

第十九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普通高校计划内招生的当年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历年思想品德评定优秀,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外语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职(专科)专业除外,英语本科专业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成绩达到42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排名在年级同专业前1/3;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六)能积极就业,已落实就业,诚实守信,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现象,优先推荐;

(七)未拖欠过学校学费;

(八)对有突出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主动申请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普通高校计划内招生的当年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历年思想品德评定优秀,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在校期间曾担任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曾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外语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职(专科)专业除外,英语本科专业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六)能积极就业,已落实就业,诚实守信,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现象,优先推荐;

(七)未拖欠过学校学费;

(八)对有突出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主动申请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三、四年级符合相关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均有资格参评;

(二)在评比学年内该班没有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法规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在评比学年内该班没有学生考试作弊,没有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而受到学籍处理;

(四)在评比学年内该班学生所在宿舍没有黄牌宿舍;

(五)在评比学年内该班班级成员没有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在评比学年内该班必须是“优良学风示范班”。

第二十二条“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能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能正常开展组织生活,进行正常的组织发展工作,按期收缴团费;

(二)团支部能够在同学中有效深入地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深刻领会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坚定道路、理论、制度自信,鼓舞广大团员青年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能够认真参加党课学习和开展推优入党工作,有能力帮助解决个别同学存在的思想问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团支部以培养“四有”人才为目标,与班委会配合良好,努力在班级中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激发同学的积极因素,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健康成才;经常开展课外科技、学习等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的活动,开展经常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风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四)团支部促进基础文明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情况。团支部在文明礼貌、宿舍卫生、义务劳动、集体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良好;能够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五)在开展团支部工作时富于创造性和连续性,以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独特的工作形式,体现团支部工作的特色;

(六)有积极向上、共同奋进的精神风貌,成员关心集体,支持各项工作的开展,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

第二十三条“优秀宿舍”评选条件:

(一)宿舍全体成员遵守校规校纪且无受到处分者;

(二)宿舍全体成员之间相互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和谐;

(三)宿舍环境卫生在学院、学校的综合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现象;

(四)宿舍全体成员上一学期各科考试全部及格;

(五)宿舍全体成员在上一学期综合测评中,个人专业与理论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2项)应达到B级以上;

(六)宿舍全体成员在上一学期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1项)应达到A级;

(七)宿舍中学生党员在上一学期综合测评中,个人专业与理论素质测评成绩(即综合测评中M2项)应达到A级。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一)参评对象为全校学生社团中注册一年以上的学生社团;

(二)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健全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工作机构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专人负责社团财务支出,经费使用合理;

(四)在活跃校园文化方面有突出表现,积极配合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内容健康丰富、创意独特新颖,服务广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及时上交活动计划和总结材料,有指导老师和较完善的社团档案;

(六)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成立日期在评比前一年成立,会员数量不少于25人。

第二十五条 “优秀科技分会”评选条件:

(一)参评对象为全校各科技分会;

(二)分会干部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舆论正确,能够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组织机构健全,团结一致,作风扎实,成为所在学院(部门)科技工作的核心;

(四)能够积极参加校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组织安排并获得优异成绩,在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中组织认真,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实效。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荣誉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一名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4-6人组成,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应是小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申报各类荣誉的学生应在评选当年没有不及格现象且学生诚信评价为3A以上的基础上方可申报参评。各类荣誉评选工作由各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 “优秀舍长”、“先进班集体”、“优秀宿舍”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审议后,报校团委审核,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三十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社团干部”、“青年五四奖章”、“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志愿者”、“五四红旗团支部”、 “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科技分会”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上述荣誉评选比例及具体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三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舍长”、“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青年志愿者”、 “优秀毕业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优秀学生标兵”奖,“青年五四奖章”奖,颁发奖章及相关荣誉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奖,“优秀团支部”奖,“优秀宿舍”奖,“优秀学生社团”奖,“优秀科技分会”奖,颁发集体荣誉证书、奖牌、奖金或纪念品。

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是学生良好精神面貌的重要体现,是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的关键,为全面推进学生诚信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道德水平,促进大学生全面展,学校决定在全体学生中实施诚信评价,现对诚信评价细则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评价机构:

学校成立诚信评价指导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主任担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及各学院学生工作主管组成,负责学校整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学院成立诚信评价工作组,负责评价数据的搜集、整理及诚信档案的日常管理。

二、诚信评价内容:

1、学习诚信评价占30%;2、经济诚信评价占40%;3、生活诚信评价占30%;4、择业诚信评价(毕业生做写实记录,不评分)。

三、评价办法:

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诚信评价量表中的个人基本情况,该生即获得100分的诚信基础分。每学期结束时进行总评,根据其出现的不诚信行为相应减分。

诚信度总分=学习诚信评价得分*30%+经济诚信评价得分*40%+生活诚信评价得分*30%

根据学生的得分分为四个等级:

A(90-100分)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模范作用;

B(80-90分)需要进一步约束自己的行为,力争做到诚实守信;

C(60-79分)经常有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发生;

D(<60分)不能做到诚实守信,情节严重。

四、评价标准:

学习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

学习诚信中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抄袭作业 扣5分/次

考试违纪 扣20分/次

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扣2分或5分/次

抄袭论文 扣20分/次

其他由各学院诚信评价工作组酌定

备注:原始100分,对出现的不良行为根据次数累计扣分

2、经济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

经济诚信中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学费、住宿费不按时交纳 扣10分/次

助学贷款不按时还款、还息 扣20分/次

图书等其他借款、借物到期不还 扣10分/次

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困难资助 扣30分/次

其他由各学院诚信评价工作组酌定

备注:原始100分,对出现的不良行为根据次数累计扣分

3、生活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

生活诚信中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 扣分标准

生活铺张浪费、校外租房等超越自己消费能力的行为扣10分/次

学生干部不尽职,学生不履行自身义务 扣10分/次

在公共场所乱写乱刻,破坏公共财物 扣20分/次

隐瞒健康状况、提供虚假信息或出具假证明 扣10分/次

其他由各学院诚信评价工作组酌定

备注:原始100分,对出现的不良行为根据次数累计扣分

4、择业诚信评价(毕业生做写实记录,不评分)。

择业诚信中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

自荐书内容不属实行为

择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伪造证书等)

就业合同不履约行为

其他由各学院诚信评价工作组酌定

五、奖惩细则:

1、一学年中,诚信得分等级都达到双A的学生方可参评校优秀学生标兵,诚信得分等级达到双B以上的学生方有评选综合奖学金的资格。

2、各学期诚信得分等级都达到A级的学生方可参评省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各学期诚信得分等级都达到A级的学生方可参评省优秀毕业生;各学期诚信得分等级都达到A级的学生方有资格保送攻读硕士研究生。

3、学生诚信得分将如实记录于本人的诚信档案,在择业时供用人单位参考。

4、诚信得分等级为D的学生无权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诚信得分等级为C的无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等资助项目。

5、诚信得分等级为D的学生比例超过10%(含10%)的班级将无权参评当年度的校先进班集体等各种集体奖励。

6、诚信得分等级都为B以上的同学,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附件: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诚信评价量表

学年 第 学期

姓 名


民 族


政治面貌


学 院


班 级


学 号


出生日期


任何职务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 编


学习诚信评价

(100分)

扣分事项

分值

次数

合计

扣分事项

分值

次数

合计

抄袭作业

5



抄袭论文

20



考试违纪

20



上课迟到、早退旷课

2╱5



其 他








合计扣分


得 分


经济诚信评价

(100分)

扣分事项

分值

次数

合计

扣分事项

分值

次数

合计

学费、住宿费不按时交纳

10



助学贷款不按时还款、还息

20



图书等其他借款、借物到期不还

10



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困难资助

30



其 他








合计扣分


得 分


生活诚信评价

(100分)

扣分事项

分值

次数

合计

扣分事项

分值

次数

合计

生活铺张浪费、校外租房等超越自己消费能力的行为

10



学生干部不尽职,学生不履行自身义务

10



在公共场所乱写乱刻,破坏公共财物

20



隐瞒健康状况、提供虚假信息或出具假证明

10



其 他








合计扣分


得 分


择业诚信评价

(毕业生做写实记录,不评分)

诚信事项

写实记录

自荐书内容不属实行为


择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业合同不履约行为


其 他


总 分


等 级


备 注:













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7]26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社会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补、减五位一体,校院两级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同时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根据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学生积极申请其它商业助学贷款。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校内奖助学基金。学校每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和住宿费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建立学校奖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学校奖助学基金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学校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三条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在学校奖助学基金中列支,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由完全补偿机制改为激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时,对相应学院给予相应奖励;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时,对相应学院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包括校内奖学金和校内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品学兼优学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倾斜,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综合素质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十五条特殊困难补助。学校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无偿资助,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学费减免。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军烈属、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及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特困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措施,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校利用校内外资源,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助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学校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在校内积极设置教学型、科研型、管理型等适合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积极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稳定的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具体办法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社会资助。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资助,拓宽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十九条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校长

副组长:主管副书记、副校长

成 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发展集团、后勤管理处、校工会、研究生部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和《陕西省关于建立健全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意见》的规定,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应进一步并明晰相应的工作职责,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3-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各学院应保证有专人负责资助工作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在学校提取的资助金费总额中列支,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违约催缴话费、办公用品购置、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户,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政府划拨资助资金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法人团体、个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年级新生中的特困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陕西省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校要坚持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对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里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规定

工程大学字〔2007〕72号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章 认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主管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年级(或专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十条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应遵守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将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4 A(含4A)以上;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兼得其它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专业设置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艺术工程学院在学校下拨名额和资金的基础上,要按获奖人数自行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评选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基本条件,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1.每年9月15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下拨评审名额。

2.各学院要按照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在限额内等额初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内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后报学校审批,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4.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国家将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应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应通过报刊、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并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分别给予停止、通报及收回国家奖学金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奖励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

3.擅自变更奖励对象;

4.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奖学金;

5.不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4 B(含4B)以上;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兼得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和社会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的贫困学生人数、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艺术工程学院在学校下拨的名额和相应资金的基础上,要按资助人数比例自行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的基本条件,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1.每年9月底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下拨评审名额;

2.各学院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在限额内等额初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内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后报学校审批,上报省教育厅;

4.每年11月15日以前学校接到省教育厅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结果批复后,11月30日以前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分别给予停止、通报及收回国家奖励志奖学金等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奖励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励志奖学金;

3.擅自变更奖励对象;

4.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励志奖学金;

5.不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各档次评选人数由学校根据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4.努力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综合奖学金或社会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的贫困学生人数、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七条 艺术工程学院在学校下拨名额和资金的基础上,要按资助比例人数自行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评选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基本条件,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底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1.每年9月1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下拨评审名额;

2.各学院按照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在限额内等额初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内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后报学校审批。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4.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按月或季度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发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处应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分别给予停止、通报及收回国家助学金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助学金;

3.擅自变更资助对象;

4.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助学金;

5.不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陕西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陕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称“委托代理行”)。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委托代理行就近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领导与协调机构,以加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情况并向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上报;与市县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及时沟通学生动态信息。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贷款学生学杂费扣缴和剩余生活费返还工作,同时将到款情况及时反馈到各学院和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各学院作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单位,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学院学生进行认定;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学院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本学院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以及新生贷款情况的汇总工作;开展本学院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本学院在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新生和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陕西籍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在校学生上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

4.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在校学生上一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为3A1C以上;

6.在校学生未办理在校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五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一)入校新生:

考入我校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所在高中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在校学生:

1.学生每年在6月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向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附件1),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2),

《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3)从http://www.snedu.gov.cn下载),表中“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中“经办人签字”栏,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学生资助中心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

2.各学院要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严格认定。

(1)认定要以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为基本依据,参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情况(节俭状况),不得仅凭是否有困难证明认定学生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享受贷款。学生提供困难证明时,要以适当方式要求学生做出诚信承诺,确保证明材料内容真实。

(2)由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规定人数。对于因高消费、购买奢侈品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办理贷款。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等有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3)学校和学院应对再次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贷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3.借款人持《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向所在区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由所在学院出具)。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由县级资助中心具体办理,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回执是“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考入我校的新生在申请贷款后,因时间、审批程序等问题未拿到正式合同回执的,可以出示县级资助中心开具的相关贷款证明。在缴纳贷款额度与学杂费的差额部分后财务部门可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级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委托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1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学校账户。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财务处应在到款学生信息确认后及时完成学费扣缴工作,并将学费收缴票据和剩余生活费发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原则上只可冲抵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已提前交纳该学年学杂费而贷款也已划拨至学校账户的,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冲抵下一学年的学杂费,或扣除不足的差额部分学费后,将余额部分返还给学生本人。贷款学生可在指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在每年11月中旬以前将本学院贷款情况报校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将各学院贷款信息汇总后反馈给财务处。同时,财务处将到款情况通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11月底,将学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到款金额、未到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核对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各学院应及时通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时校学生资助中心通知该生贷款所在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委托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委托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级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委托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非陕西籍学生按其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陕西省高校在校生)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校在校生已通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资格审核,兹介绍该生到贵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信息如下:

学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生证号码


院系


专业


学制


入学年月


家庭户籍地


家长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申请贷款金额


学费

标准


住宿费标准


贫困类型


学费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户名


学校资助中心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请将该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至我校学费账户。特此证明。

高校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说明:(1)该表适用于陕西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申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本表加盖学校、学工部(处)、校资助中心或研究生院(处、部)公章;(3)本表有效期仅限于当年。

附件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基本信息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民族


户口性质


毕业中学*


入学前户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


即时通讯


通讯地址

(邮编: )

共同借款人

姓名*


电话


与学生关系


身份证号*


手机


健康状况*


家庭地址*

(邮编: )

就学信息

高校名称*


院系名称*


专业名称*


入学年份*


学制


毕业年份


学历*


学号


专业科类别*


申贷信息

申请学年*


年限


贷款金额


申贷原因*


第几次贷款


代理结算机构


账户名


代理结算网点


账号


签字

借款人签字确认:

本人保证上述信息属实。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资格审查情况

资格审查单位 审查意见:

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资助中心审查意见:

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是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表内所列示的各类信息。

2、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应为本县(市、区);借款人必须是已被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借款学生家庭确实为经济困难家庭,借款学生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借款学生父母。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借款学生应根据录取院校、专业的学制选择申请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上限为“在校年限+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最短不低于6年。

5、申请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且必须为整数。

6、资格审查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就读中学,审查意见需加盖公章。

7、本表一式两份,可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www.csls.cdb.com.cn)下载打印或在县(市、区)资助中心领取。

8、标有“*”项为必填项。

附件3: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审批表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照片

录取学校


院系


专业


报到时间

年 月

学历


学制

政治面貌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称 谓

姓名

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月均收入

父 亲






母 亲






其他监护人






学生困难程度

◎特困 ◎一般困难

学生思想品德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年学费


年住宿费


年最低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

本人认为上述属实,自愿履行作证义务。

见证人一(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见证人二(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学生及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实地走访调查,该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拟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学院

(系部)

意见

经资格初审,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

资助

中心

意见

经资格初审,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人(签章):

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资助

中心

意见

经资格审查,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人(签章):

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言简意赅;

2.见证人应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过程,并在必要时予以作证;

3.乡镇及街道民政部门依据户籍信息和低保证等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严禁出具假证明;

4.学校资助中心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书的基本信息和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以便他们集中精力、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贷款的性质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经招投标确定的国家商业银行按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通过学校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在校期间由国家贴息和毕业后学生还本付息相结合的商业贷款。

第二条 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机构。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贷款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校贷款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校贷款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作为学生贷款的介绍人对外联系,负责收集和审定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贷款学生材料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个人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贷后的管理,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学生信誉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建立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负责贷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的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负责本专科学生学籍变化后的贷款相关手续。

(二)财务处:协助校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号;接受和核定经办银行划入的贷款资金;贷款学生学费的扣抵与生活费的拨付;核定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数额及拨付。

(三)教务处:负责向校贷款管理中心通报贷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变动情况。

(四)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向各学院提供贷款学生在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五)研究生部:负责向校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平时表现;提供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及受处分的学生名单;负责研究生学籍变化后的贷款相关手续;提供硕士研究生毕业去向和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六)保卫处:做好为贷款学生身份证换发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校贷款管理中心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七)各学院:对本学院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及信用档案的建立;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材料的初审工作;协助本学院贷款学生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标准及比例

借款人每人每年用于支付学费等费用的合计借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学校贷款总人数不超过在校生的20%。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学生;

(二)国家正式计划招生并取得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在校期间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承诺还款义务;

(八)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和经办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符合学校制订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一)学生本人向其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部(下称学院均含研究生部)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父母身份证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高考成绩单或在校期间上学年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或街道、区)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校贷款管理中心审查并进行公示后编制信息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报经办银行;

(三)由经办的商业银行审定后,由学校组织配合银行与被批准的贷款学生与银行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四)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和学校的指导下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一式二份)等相关材料;

(五)学生的申请材料经商业银行审批后,申请人就可得到贷款而成为借款人。

(六)贷款申请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七)学生基本生活费贷款,由学校直接划入贷款学生的活期存款账户。学生学费贷款由学校直接划入学校账户,同额抵交学生应交学费。

第七条学生贷款的回收、变更及展期

(一)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贷款学生须按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三)在校期间,学生贷款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贷款记付的利息由学生自己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贷款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四)贷款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贷款学生毕业前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强化学生的还款意识,降低违约率。

(六)贷款学生毕业时,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材料的清单和原件一并归入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寄发,同时告知贷款学生本人,具体规定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七)贷款学生毕业前60天,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和还款计划,否则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八)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可申请展期,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

(九)贷款学生毕业后,学校须将贷款学生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若贷款学生毕业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学校和贷款银行书面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担保人情况;

(十)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由贷款银行扣收。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由贷款银行扣收;

(十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而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因其它原因中除退学、转学或出国留学、定居者,须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二)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可以以一定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国家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发放贷款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自身学习不努力而无法完成学业者;

(三)对有超出自身经济能力消费行为等未正当使用贷款者;

(四)中途辍学、退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五)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者;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团委、后勤处等部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负责制定、完善有关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发放勤工助学学生劳务报酬,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校学生资助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即大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办各类勤工助学基地。

第八条各学院应掌握本学院学生困难情况,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安排,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每学年将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要通过各种途径,拓宽渠道,积极收集校内外用人信息,组织学生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在给学生推荐岗位时,要充分考虑其学习和专业特长,禁止学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勤工助学活动应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每年在学校奖助学基金中,提取10% 的经费作为勤工助学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捐助等其他经费。

以上两项的总和构成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经费统一设立在学校济困助学资金专户中,其流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公共岗位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经费使用情况督导;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财务处负责劳动报酬发放。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协会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协会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规定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性质及原则

特殊困难补助是学校为了帮助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困难的一项资助措施。

享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含高职生)生中的特困生。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条特殊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者;

2.一年级新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需要学校进行一次性冬寒补助者;

3.本人因病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无力负担者;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寒暑假无力支付回家路费者;

5.学习期间,个人遭遇意外事件,经济损失较大,学习、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者;

6.其它需要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三条特殊困难补助的额度及标准

1.根据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200~500元的资助;

2.受助学生一学年内申请的特殊困难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3.申请特殊困难补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3%以内。

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1.由本人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交所在班级班委会;

2.由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讨论通过后,交所在学院审查;

3.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持《西安工程大学特殊困难补助单》加盖所在学院公章后,凭证件到校财务处领取。

第五条相关要求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宿舍发生火灾等其它事件而发生临时困难者;

2.有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者;

3.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者;

4.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减免学费,现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性质及原则

(一)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

(三)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第二条减免学费的对象及条件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居农村的学生;

(四)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贫困学生;

(五)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贫困学生;

(六)在校期间必须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第三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

(一)全免:资助对象为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和其它贫困地区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2%以内;

(二)减免5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5%以内;

(三)减免3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和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8%以内;

(四)资助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乡(镇)、县(区)、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贫困证明;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必须出具乡政府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二)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各学院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学年开学初,学生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减免学费的时间安排

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均需在每年五月底前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月上旬各学院审核批准后,六月底公布下学年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第六条相关要求

(一)新生入校时一般应交纳全部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享受减免学费后不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有不良消费行为(酗酒、经常出入网吧等)者,责令限期补交;

(三)对提供假证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杂费者,给予校纪处分;已减免学费者,责令限期补交;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和义务劳动。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新生绿色通道管理规定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就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部分或全部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经核实的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校内无息贷款、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不同的资助措施,以确保每一位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新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

(二)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一)经济困难学生凭西安工程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街道)级政府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学院确认后,学生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学生主管或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三)各学院将签署意见的“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报学生部(处)审核,学生部(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生持审批结果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救助等方式补办缴费手续。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弄虚作假的,除应补交学费外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相关要求:

(一)对困难学生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协助困难学生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材料审核,严防持虚假证明入学,扰乱正常秩序;

(三)各学院在“绿色通道”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既要体现学校对贫困学生的关怀,把有限的资金用准用好,同时也要积极介绍我校的资助体系,特别防止有钱不交或多带少交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生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姓 名

学生工作部(处)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年 月


班 级


学 号


政 治面 貌


联 系电 话


学 历

A、本科

B、专科

学 制

A、四年

B、三年

困难程度

A、特别困难

B、一般困难

年学费支出


年住宿费

支出


年最低生活费


家庭经济情况

及困难说明

家庭户口类型

A.城镇

家庭人口总数 (人)


B.农村

家庭月总收入(元)


人均月收入(元)


主要收

入来源


家庭通讯地址


邮 编


本人申请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

证明粘贴处
















签 字:

年 月 日

签 字 :

年 月 日

1、书写工整,要求统一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学院、专业、班级不可简写

3、照片统一要求2寸

4、家庭经济情况及困难说明不少于60字

5、该表将作为贫困生申请绿色通道入学的重要依据,请各位同学认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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