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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9/01/31 23:00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工程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及我校留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超过两周或者请假逾期仍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应申请入学。

(一)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有正当理由或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初审,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申请入学。申请入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初审,研究生院培养科、研究生工作部学生科复审,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和程序按照学校研究生新生入学复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批准后生效。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第九条我校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合格地完成该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受理毕业申请。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学习年限,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或百分制。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须提前三天办理缓考申请。经学院(中心)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重修考核后,按正常考试记分。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旷考论处。

第十四条 研究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取消其考试资格。研究生出勤情况一般以任课教师的考勤认定为准。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及缺考课程,研究生必须重修该门课程,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加注“重修”标记。

第十六条 按学校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七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各学科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参照我校关于专业学位专业实践课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折算方式。折算方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我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又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本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课程学分获得之日起的三年有效期内,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学院(中心)审核,研究生院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学科(专业)、转学及转导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科(专业)。如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工作变动且原学科(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科(专业)。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专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转学科(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原导师及转出学院(中心)、转入导师及转入学院(中心)签署意见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或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专题工作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签署意见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条件同意接收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由陕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导师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及所在学院(中心)、转入导师及所在学院(中心)签署意见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休学的,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时间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两周须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需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校期间所修学位课累计三门次不合格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给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校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相应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因未通过论文毕业答辩而结业的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补答辩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可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按照规定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条文内容,若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或中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规和中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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