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大学字[2011]19号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减免学费。第一 减免学费的性质及原则(一)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三)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第二 减免学费的对象及条件(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二)孤儿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三) 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居农村的学生;(四)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贫困学生;(五)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贫困学生;(六)在校期间必须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第三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一)全免:资助对象为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和其它贫困地区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2%以内;(二) 减免5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5%以内;(三)减免3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和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8%以内;(四)资助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