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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申诉规定
19/02/01 18:17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确保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西安工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西安工程大学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适用本规定,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党政办、监察处、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也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七)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八)申请人认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审。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受理:

(一)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如果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总数必须为奇数),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总数不得少于出席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或第三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委员会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处理或处分的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和申诉人的申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和评议后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八条 对学生申诉申请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同一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不服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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