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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程大人字〔2016〕2号              签发人:高勇

关于印发《西安工程大学

教师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西安工程大学教师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工程大学

2016年3月3日

抄送:校领导

发:校属各单位 档(二)

西安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印发

打印:吴 静 校对:张卫东 共印70份

西安工程大学教师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校内申诉是《教师法》赋予教师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学术(管理)组织。

学校其他在编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安工程大学教师校内申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管理委员会)。申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教师申诉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诉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校党政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人数为11-13人。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七条 申诉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师可以向申诉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学术(管理)组织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要求学校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学术(管理)组织侵犯了教师在民主管理、教学科研、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诉人须自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学术(管理)组织作出处分(处理)决定60日内向申诉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十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学术(管理)组织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诉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首先通知被申诉单位,要求其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做出书面答复;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其就被申诉部门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学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6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要在充分审查、听证、评议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学术(管理)组织重新研究处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有重大程序缺陷等。

第十五条 调解。申诉管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申诉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申诉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管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申诉管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到会陈述理由;申诉管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申诉管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申诉人或申诉人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诉管理委员会在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认为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管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向申诉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重复申诉。申诉人对申诉管理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或者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机关提请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人在申诉决定处理之前,要求撤回申诉的,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要作好记载;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处理)的校内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有效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申诉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教师申诉申请书

申诉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政治面貌

工作岗位

职务职称

被申诉人

单位或职务

申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有关证据材料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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